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发布时间:2014-10-27 11:20:20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