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驶不存在。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