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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发布时间:2014-10-27 15:49:11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

    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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