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概述
1、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作用:公示作用、留置作用。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的设定方式:采用书面质押合同方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简称质物,为可让与的、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3、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确定某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物质以及物质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占有物质的权利。
留置物质的权利。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
质物的变价权。
优先受偿权。
质权处分权。
质物的保管义务。
质物的返还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物的处分权。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4、动产质权的实现:
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动产质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证券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证券交付时间。
(3)股份质权的设定:除须双方合意外,记名股票并须办理登记。
(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
除当事人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2)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股份质权的效力:
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无决议权。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4)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原则上适用于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就质权标的的变价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