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物。
3、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以权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相当担保、损害赔偿)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三种。
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期限届满。
4、抵押权实现。
六、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