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收入不应计入月工资
发布时间:2012-08-29 08:55:40
齐某在水厂找到了一份送水的工作,水厂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之余,齐某又在水厂附近早市、晚市找了一份给业主看摊的事。水厂老板每月给付他的工资是800元。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是980元。前不久因为水厂工资低、无劳保,齐某辞职并要求厂里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工资、给补偿,可老板说他有其他收入,予以拒绝。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12条,齐某在另外的单位,利用工余时间工作获得的另外的劳动报酬不应记入其的最低工资之内。齐某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工资、给补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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