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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财物可否索酬

发布时间:2014-10-27 16:03:23


    问题:

    5月1日,我在车旁发现一个黑色皮包,内有3万元整,约半个小时后未见失主寻找,就回家把包放好。一个星期后,刘某在电视台播出声明:“有知情者拾得本人的黑色皮包送还酬谢人民币2000元”,并附上手机号码。次日我与刘某联系并把包交还于他,刘某非常高兴,可他不同意支付报酬。请问,我可否索酬?

    回复: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你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物权法规定,刘某负有向你支付许诺悬赏金2000元的义务。现刘某在电视台已承诺支付报酬,你可先与他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你可向法院起诉他,要求刘某履行其承诺义务,如刘某败诉须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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