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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谁优先

发布时间:2014-10-27 16:06:21


    问题:

    2008年初,老王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给了打工者小丁,租期为五年。然而,去年年末,老王去世了,该房屋由他的两个儿子继承,在办理完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后,老王的两个儿子找到了承租人小丁,其中大儿子提出,因为其父已经去世,房屋租赁关系也自动解除了,要求收回房屋自用,而小儿子则表示,因自己在外地工作,要将自己共有的部分出售。与此同时,大儿子表示自己是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愿意购买弟弟出售的共有部分房屋。而承租人丁某认为,房屋租期未到,租赁关系并未解除,自己是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认为应该首先让自己购买此房屋。

    回复: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财产;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然而也可以通过“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实现。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租赁权仍然能够得到保护。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则难以获得其他规则的保护。因此,大儿子的优先购买权肯定要优先于小丁的优先购买权。不过,虽然大儿子王某的优先购买权肯定优先于小丁,但小丁的租赁合同没有因为老王的去世而解除,小丁可以继续承租其房屋直到原租赁期满。

    提醒:共有权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存时,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原租赁合同在期限内继续有效。

    青年报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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