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红包”应当计入月工资
发布时间:2012-08-29 08:57:44
为了少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刘某所就业的公司,对职工的工资一律采取底薪加红包的方式发给。即在岗工资口头约定每月2000元,只发1000元。其他1000元采取由老板发红包的方式发放。红包不给开工资条。工资发放两条线,隐瞒实际工资数额。 使这一招少缴了各种社会费用的数额,同时在最近的裁减人员经济补偿中也用上了,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都是按每月1000元发。 评析:采取底薪加红包的方法发工薪也好,年终集中发红包也好,都改变不了红包的“工资”性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等规定,刘某单位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应将红包纳入作为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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