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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10-28 09:08:40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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