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费应计入月工资
发布时间:2012-08-29 08:59:24
石某去年进入某公司职工食堂打杂,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当地的最低工资980元,可每月石某到手的工资只有796元。 公司劳资科负责人说,扣除了她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因报酬少,最近石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以796元为每月的工资基数,给她发了经济补偿。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2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第19条,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出自劳动者个人工资,应当计入确定经济补偿数额的月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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