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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如何订立?

发布时间:2014-10-28 09:15:42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因此,关于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2、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3、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须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过质押要约和质押承诺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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