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月工资应当是税前收入

发布时间:2012-08-29 09:00:10


    尹某是某企业的会计师,在该企业工作多年,月工资8500元。最近公司换了新领导,新领导上任后多次违反财经纪律支付,让他做假账。他予以抵制,领导与他不和。以整合机构,精简人员为名,取消了他的岗位。经协商他同意离职,可经济补偿月工资却是按7500元计算的,说是扣了税款。

    评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不应在扣税后,而应在扣税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