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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登山期间遭雷击 旅行社未提醒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2-08-29 09:01:10


    张某和女儿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名山一日游。登山观景时,突遭雷雨。

    张某连忙拉着女儿到一棵大树下躲避,不幸二人却遭到雷击。女儿当即被击倒,身受重伤。事后母女二人才知道她们躲雨的地方为雷区,旁边的石壁上刻有“雷区”二字作为警示,可导游并没有提醒。

    张某母女遂认为导游有过错,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是,一年过去了,旅行社以雷电属“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搪塞、推托,分文没赔。张某咨询,旅行社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雷电是不可抗的,但受雷击遭遇是可以预防避免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该法同时还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导游员及时提醒,张某母女完全可以走出雷区,避免遭受雷击,在这个问题上导游是有过错的。

    对此,作为导游员的用人单位旅行社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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