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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考事关前途 切莫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12-08-29 09:05:58


    一年一度的各类“大考”即将来临。为取得好成绩,极个别学生和家长不惜采用不正当甚至违法手段,一些不法份子也千方百计借此机会捞取钱财……

    诈骗:高考前夕,总有人卖材料、办学习班,称考题就在高价材料中、参加复习班就能考高分,就能考入理想的学校;还有的称他们“有路子”,交了钱就可以“特招”进入理想高校。

    说法:上述行为涉嫌诈骗。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泄露考题:因有关部门对考题、试卷看管严密,目前采取破门入室盗取试卷的很少发生。但是,有机会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盗窃、泄露考题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说法:上述行为涉嫌盗窃、泄露国家机密。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间谍器材:利用电子手段给在场考生发答案,目前有关部门已采取电子干扰、屏蔽等手段加以防范。但网上还有人出卖“高级助考间谍器材”,自称“效率高于其他电子设备”。

    说法:上述行为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代考:雇用枪手冒考生的名字混入考场,以考生的名义参加考试。此类案件多涉及伪造身份证、档案和徇私舞弊等。

    说法:此类案件涉嫌伪造身份证、档案和徇私舞弊等。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弊:在考试中,窥视、传纸条、带纸条,交头接耳都被考场纪律所不准。

    说法:根据相关考试纪律规定:考试中考生有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案,夹带有答案纸条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将分别被予以批评教育、扣分、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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