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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的再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4-11-04 09:07:15


    合同诉讼的再审程序,又叫合同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人民法院发现或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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