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代位权,简言之,即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本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合同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债务。因为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因此案例中程某行使代位权,并不须征得李某的同意。
2、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因为代位权发生的基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债务人的意思无关,而不是象代理权的发生那样,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且是象代理权的行使,单纯就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其结果归于本人。
3、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在具备代位权的发生要件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需经过诉讼上的确认,也不须法院以强制执行的名义为之,也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债务人的财产而优先受偿。因此,它是一种实体权利,属于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特别权利,而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4、代位权是一种间接权利。它是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非直接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得以增加,使债权人的实现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而收取的财产,必须加入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自己受领而满足自己的债权;同时,在债务人有多数债权人时,行使代位权的代位权人也不得就第三人清偿的财产优先受偿。
二、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合法性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2、因果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3、期限性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中采用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4、货币性
合同法解释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内容作了缩小解释,即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