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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失?

发布时间:2014-11-04 14:28:23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二、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失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对这种损失的赔偿应以合同成立的可得利益为限。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也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推动的利息损失;4、其他直接的费用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则无所谓赔偿。

    (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较难以把握,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范围过宽或过窄,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不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损失也不承担责任。

    3、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方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4、一般而言,缔约人的信赖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5、缔约过失责任中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则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

    6、原则上对精神损害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适用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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