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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成立要件

发布时间:2012-08-30 09:31:53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终结执行的一种方式。由于执行和解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且还涉及执行程序的进行与否,因而执行和解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第一,和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第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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