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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及家庭成员间的行为准则

发布时间:2012-09-10 08:49:48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就其属性而言,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性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和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逐布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反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现象也折射到婚姻家庭关系上,使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体系正在经受严重的挑战。婚姻法修正时即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增补第4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倡导符合时代精神,适合中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推动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通过这一倡导性条款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法第四条是倡导性条款,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告知公众,我们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不得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12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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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出处: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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