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箱合同免责条款
发布时间:2014-11-05 09:53:59
格式合同中均注明“租用人所存放物品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认为此规定不妥。第一,客户是为了防止财产遭意外损毁、灭失才来租赁保管的,银行若主张不可抗力一概免责的话,则保管箱服务实际上只提供了防火、防盗保证,这显然会使银行失去更多的客户。第二,从不可抗力事件的内涵来看应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点。而对此的认定应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不能忽视债务人履约能力的高低。在保管箱合同中银行以“专业人士”的身份提供专门设备得到客户的信赖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因此对银行的履约能力应有较高的标准。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