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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11-05 14:1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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