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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下落不明而离婚

发布时间:2012-09-10 09:00:56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公民下落不明,如果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宣告失踪或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失踪与离婚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不通过宣告失踪程序可直接提出离婚诉讼。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时适用的法条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而不是婚姻法第32条第4款。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文章出处: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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