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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4-11-06 10:29:15


    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多式联运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

    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若仅为一人,则不为联运。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运输合同的组合。

    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

    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但各承运人是以同一运输工具完成运输任务的,也不属于联运。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须以不同的运输工具承运,例如铁路与公路联运、铁路与水路联运、公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航空联运,以及三种或三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如果拥有同一运输工具的数个承运人运输同一货物或旅客,则属于单式联运,不属于多式联运。

    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

    在多式联运中,货物由一承运人转交另一承运人运输或者旅客由一种运输工具换乘另一种运输工具时,不需另行交费和办理托运手续或购票。

    由上可见,多式联运可以减少运输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加快运输速度,提高运输效率。多式联运一般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有独特的优越性,极大地方便了旅客和货主,对发展运输横向联系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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