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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保管合同应注明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4-11-13 15:23:47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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