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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4-11-13 15:37:33


    含义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包括自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a.自始没有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2)表面上没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1)行为人无代理权;(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3)相对人为善意;(4)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

    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本人追认的,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本人与第三人为合同当事人;不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狭义无权代理主张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可以表见代理主张为有效合同,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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