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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租赁登记?

发布时间:2014-11-17 16:31:55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这些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向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相关法律可参考: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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