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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

发布时间:2014-11-18 11:09:44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消权。

    2、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

    3、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让与人。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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