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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

发布时间:2014-11-18 14:48:18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3)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注意前提)

    (6)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合同总额1/5以上,出卖人有解除权

    (7)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8)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9)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单方+赔偿损失)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方+赔偿损失——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双方+赔偿损失)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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