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担保他人债务 妻子没有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18 14:50:58
2009年,朱某为了开家具公司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由钱某作为保证人,在李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据上面签了名。借据上的担保条款为:“我对以上借据内容确认无误,同意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到期后,朱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40万元后便不知去向。李某想问:他是否可以让担保人钱某及其妻贾某一同偿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5余万元?
大兴法院时亚东法官:钱某对李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是钱某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钱某的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从中获益,钱某的担保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钱某之妻贾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钱某只能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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