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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4-12-05 16:03:46


    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31 条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2 )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3 )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 )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5 )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6 )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 )检验标准和方法;(8 )结算方式;(9 )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对合同实践的科学归纳。买卖合同具备以上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定。当然,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情况而异。例如,标的物是不动产,就不存在运输问题;只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才涉及支付货币与价格术语的选择问题,国内买卖则一律以人民币结算;同样,只有涉外买卖合同才涉及到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体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保护。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为此,《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上述规范仍不能确定的补缺性规则。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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