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05 16:10:03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如果上述单位对合同保证的,必然引起保证合同无效。与主合同无效造成保证合同无效不同,保证人在无效保证中存在明显过错,即明知自己不得作为保证人而提供保证。因此,也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对不具备保证人资格而充当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