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性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 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协议性的债的概括承受的生效要件有:
(一)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放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会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二)承受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合同转让或合同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承受的标的。
(三)须经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将影响合同承受的效力。另外,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义务进行概括转移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出让人则得以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义务,原当事人也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