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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生效、撤回

发布时间:2014-12-17 20:05:59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形为:

    (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2)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

    合同法规定,在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比要约先到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如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比要约先到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这时要约没有生效,对方也不能承诺。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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