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定金合同的成立有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4-12-29 14:46:39


    定金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必须有效

    (二)订立书面定金合同定

    金的成立须有当事人订立书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1、定金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定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数额。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但是这一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其超过部分无效,即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罚则的效力。

    (2)定金的交付期限。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3)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法则的适用。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写明定金罚则的,也必须注明一方当事人所预交的款项为定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注明为定金,又没有写明适用定金罚则,而仅写明一方应交付一定款项,或者写为“订金”,则一般不能认定其约定的为定金。《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的形式

    定金合同应为书面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