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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发布时间:2014-12-29 15:06:44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主动呈递和备置。新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

    2,股东主动查阅。这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最主要也是最方便的方式,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都规定了股东对有关信息可以行使查阅权。实践中对查阅是否包括摘抄存在异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会计帐簿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其可知信息仅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其中的有些信息内容繁杂,仅靠查阅是不能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笔者认为查阅的同时应允许股东对重点信息进行摘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3股东主动复制,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共五项信息有权复制。复制应包括拍摄,录制。这样保障股东能够获得完整准确的公司信息。

    4、股东向有关人员质询。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欲了解书面文件以外的情况,有权向公司董事及相关高管人员进行咨询。新公司法第98条对质询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方面的问题可以质询。被质询对象应如实回答。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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