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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破产?

发布时间:2015-01-04 10:50:20


    所谓恶意破产(Malicious bankruptcy),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对于如何遏制恶意破产,我国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切实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破产,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便对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已经于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其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对十二条规定情形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也就是说,今后人民法院一旦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出自申请人之恶意,则不会再受理其破产申请,即使已经受理的,仍然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意破产的发生。此外,《规定》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还进一步对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包括追究负有破产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恶意破产行为的真正遏制同样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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