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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1-07 14:12: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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