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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资产不可以抵押?

发布时间:2015-01-07 14:29:53


    根据《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具体为:

    1、国家机关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担保法》第34条第5款(详见上述)、第36条第三款规定除外,其中第36条第三款内容为: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7、土地所有权;

    8、以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9、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10、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6个月,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法院监管的财产。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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