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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包学”、“包会”、“包分配”的陷阱

  发布时间:2012-09-17 10:23:48


    现在大学招生已经结束,一些职业学校,打着职业学院的幌子,开始在各地网罗没有进入大学的学生。他们发出了很诱人的口号:“包学、包会、包分配。”求学入校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检验他们的办学资格、了解他们的办学能力,考察近年来他们毕业生的去向。免得落入陷阱,浪费孩子的宝贵学习时间。

    案例:三年前某根本就没有办学资质的民办职业学校,冒某职业大学的名字打着职业学院的幌子,在一些地方招录了一批学生,他们打出的旗号就是“包学、包会、包分配”,因为入学不用考试,招来的学生水平不一,说是非高中学历不取,有的只有初中甚至小学的学历。教师均为附近一职业中专的教师,因为其本身教学任务很重,常常不能保证该学校的教学。说是“包学”三年下来,何等大多数学生不能完成自学考试。拿不到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最后只得到了一个国家教育部门不承认的结业证书。说是“包会”因为没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厨师的不能参加国家组织的厨师定级考试,学电工的拿不到电工证。有关部门均不承认其“会”。说到“包分配”,确实“做到了”,不过何某等是去劳动力困乏的沿海一些个体小型手工企业,到那里干些糊纸盒、小玩具装配、给服装钉纽扣之类的手工活,根本与所学专业无关。工资往往千元,低于、相当于最低工资。所得收入,去了房租、伙食后基本没有结余。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没经批准私自办学是违法的,其办学单位以“三包”欺骗劳动者,有关行政部门应予取缔,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赔偿学生的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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