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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

发布时间:2015-01-27 14:48:26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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