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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

发布时间:2015-01-27 14:48:55


    《收养法》规定: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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