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同林等传播淫秽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同林,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杨剑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梁伟,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王喜群,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李恒军,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席亮亮,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叶波,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郝志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韩金波,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同林、杨剑华、黄勇、梁伟、王喜群、李恒军、席亮亮、叶波、郝志朋、韩金波明知他人创建的某色情网站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站,仍然先后申请为该网站的版主、超级版主,并分别对网站指定的版块进行管理,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1月1日,王同林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6597件,淫秽小说计2441件,共计9038件。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2月15日,杨剑华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717件。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黄勇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406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2月15日,梁伟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285件。2011年6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王喜群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565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月1日,李恒军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349个。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2月15日,席亮亮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小说计3359件。2011年7月14日至2012年2月17日,叶波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3128件。2011年8月21日至同年12月29日,郝志朋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2448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1月7日,韩金波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121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同林、杨剑华、黄勇、梁伟、王喜群、李恒军、席亮亮、叶波、郝志朋、韩金波在互联网上,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同林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剑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梁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喜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恒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席亮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叶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郝志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金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