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王庆刚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庆刚,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个体户。
2007年年底至今,被告人王庆刚陆续多次从河南新乡、河北保定、河间等地印刷、购进大量盗版教辅资料进行批发销售。2011年10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王庆刚存放于太原市水峪村、港道村和学府街山西大学北门附近的三处库房进行集中收缴,当场查扣待销售的学生教辅资料308403册。经鉴定,其中78044册为侵权盗版教辅资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庆刚作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即将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庆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判处。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