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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三:张文坤等非法经营案

发布时间:2012-09-26 08:09:43


   案例三

  张文坤等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文坤,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艳良,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黎白娥,女,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农民。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文坤从同案人张春应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在湖北省当阳市零售。从2011年2月份开始,张文坤便从张春应手中及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等地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进行批发和零售,其中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人徐艳良、同案人黎金娥批发销售各类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22222册,销售金额计125725元。

  被告人徐艳良及其妻黎金娥从2008年开始从湖南省平江县的老曾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2009年下半年开始又从被告人张文坤和汕头市等地通过物流运输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并于2009年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用于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的运输。徐艳良购进码书资料后,向被告人黎白娥及湖北省通城县的黎艳娥、李莹春、李丽云、杨安安、湖北省咸宁的李文杰、崇阳、江西修水等地的人进行批发和零售,共计向上述人员批发和零售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65797本、码报500份,销售金额计181461.40元。

  200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黎白娥采取支付现金和赊账的方式,从被告人徐艳良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在通城县隽水镇菜市场摆摊销售,销售金额计65625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坤、徐艳良、黎白娥擅自销售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徐艳良、黎白娥有悔罪表现,且主动缴纳了部分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艳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黎白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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