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减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逐渐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性质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笔者就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2年7月审结的6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当前此类案件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和出现的原因,并提出了有关建议。
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类型增多。涵盖了土地承包纠纷的各种类型,特别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所占比例较大,有25件,占39.7%,改变了以往以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费纠纷为主的土地承包纠纷状况。二是群体性特征明显。5-10人的集团诉讼案件有9件,占14.3%;1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有4件,占6.3%;同时,部分案件尽管是由个别主体提起,但存在潜在的群体性。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表现为缺席判决多,此类案件被告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负责人纷纷辞职,案件无人应诉;调解难度大,以调撤方式结案21件,案件调撤率仅为34.4%;涉诉信访案件多,共有19件,达30.2%,许多当事人边诉边访。四是争议土地用途多样化。过去争议主要是耕地,现在还涉及林地、鱼塘等其他用地。
调查显示,此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书面合同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具体,土地界限不明确,责任约定不规范。二是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缺乏必要的指导,部分村集体组织征收或占用土地未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三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不规范。部分村集体组织及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发包土地,随意解除合同,部分承包人不主动交纳或故意拖欠承包费引起纠纷。部分村委会负责人更换频繁,新村委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随意否认合同效力。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与指导。土地发包要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指导,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登记、备案制度,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三是完善农业指导服务体系。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转变管理方式,依法做好土地划界、规划等工作,及时办理确权等手续,有效消除土地纠纷的隐患。四是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作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充分发挥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社会法庭及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