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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装发放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5 14:11:46


    第一条 为提高法院系统服装管理工作水平,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制服是审判人员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时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

    第三条 法院制服主要用于开庭和其他场合执行职务时穿着,非执行职务不得穿着法院制服。穿着法院制服应注意整洁,并做到举止端庄。

    第四条 法官袍为开庭审判专用公用服装,个人不得私存或留作纪念。不得在其他场合穿着。

    第五条 法院制服包括法官袍和佩戴胸徽式系列制服。

    第六条 人民法院制服的款式、颜色,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法院制服的生产工艺标准、原材料成品技术标准、服饰生产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七条 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法院制服和专用服饰的款式、颜色、工艺等各项技术标准。

    第八条 法院制服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换发。法官袍一次性按规定配齐,损坏或破旧已确实影响开庭时,应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着装范围、供应标准的规定,认真统计每年着、换装人数和所换品种及数量。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所申报的统计,要认真审核,凡不符合着、换装规定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按在编人员的百分之十申报机动备用服。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一律穿着佩带胸徽式制服;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审判人员穿着法官袍,书记员穿着佩带胸徽式制服。

    第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处负责服装的管理工作。行政处应设有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鼠等设施的专门服装仓库,并建立盘点清库制度,确保服装安全无损。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在法院系统内部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将调出人员的服装供应关系及登记卡片一并转至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凭卡片供应服装。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编制内新分配的大学生和新招干的人员,在一年见习期内,不配发服装。新调入人员在被任命审判职务前,因工作需要必须着装的,可发给机动服装。被正式任命审判职务后,已发的机动服不再收回,并从任命时开始计算服装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发给服装。着装人员离岗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连续计算服装穿着年限,复岗后应减去在校学习时间并按规定随季换装。

    第十六条 着装人员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服装损失、损坏的,由院领导审查批准,方可补发。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责任事故造成服装损失损坏的,一般不得补发,如确需补发的,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着装人员由于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专用徽章的,本人应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申请,由主管庭(处室)领导批准后补发,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法院制服只限法院干部穿着,不得借、赠予他人,更不得买卖。

    第十九条 着装人员调离法院时必须交回专用徽章。未发的服装不得再发。

    第二十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应穿着同季节、同制式服装,穿着深色皮鞋。不同季节、不同制式的服装不得混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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