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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11-21 10:49:26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纠纷涌向法院以期获得公正解决,在这过程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司法工作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肩负着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亦应负担起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任。

    一、突发事件的类型

    这里所说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干警人身安全,严重破坏办公秩序、审判程序、执行工作的事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哄闹、冲击法庭。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主要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庭审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鉴定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了正常的庭审秩序,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劫夺押解的被告人或罪犯。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或罪犯的途中,主要表现为聚众堵截押解专用车辆,以暴力手段伤害押解司法警察,进行劫夺被告人或罪犯,使其逃避审判、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被告人行凶、自杀、自残、脱逃。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看管和庭审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利用自身携带的凶器或其他物品伤害他人或自杀、自残肢体,利用押解、看管不利的实际进行逃跑的行为。

    5、个人报复类。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表示不满,采取极端手段,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报复伤害的行为。

    6、集体上访类。主要表现为多人聚集,采取静坐、拉横幅、喊口号等手段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同情,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造成上访人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点

    从表面上看,法院突发事件似乎是受偶然性决定,而实际上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隐藏着的必然性所支配。如果我们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突发事件的特点,那就无法有针对性地采取策略来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突然性。就是说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以及性质和发展趋势,司法警察部门事先很难得到确切信息,很难作出准确预测,因而很难在思想上、警力和装备上做到有效预防,一旦发生使人措手不及。

    2、复杂性。凡是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事件,往往参与人数多,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多,两类性质矛盾交织,好人坏人混杂,因此,在处置中不易区分打击。

    3、敏感性。凡是聚众抗法或聚众闹事的,或者是确有冤情“有话要说”,或者是自恃有些“本事”的“硬骨头”,或者是“我是流氓我怕谁”,他们共同的心理是法不治众,闹的过火些法院不会也不敢怎么样,他们惯用的手段是用妇女打头阵,一边和你胡搅蛮缠,一边故意寻衅找茬,极力把事闹大。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稍不冷静,处置欠妥,就会授人以柄,引起矛盾激化,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4、持久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若不能迅速、有效解决,往往可能导致对峙或“拉锯式”状态,短则一两个小时,长则四五个小时。这就要求参与执行任务的法警,不仅要有充沛的体力作保障,而且要有极大的耐心和高度的纪律观念。

    三、引发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引发法院突发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虽然各因素的作用效力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无疑成为引发突发事件的关键。

    (一)主观原因

    1、警力配备的不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明确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等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时候由于受警力的限制,在面对繁重开庭任务时,往往只能无奈地选择违规操作,致使一名法警押解、看管多名被告的一人数职现象屡见不鲜。

    2、职责履行的不规范。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执法人员的素质还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够做到真正的公正、文明。有时执法行为简单、粗暴,国情、社情意识淡薄,对执法环境的优劣缺乏判断能力,对突发事件的苗头不能敏锐地察觉,更不能控制局面。更有甚者滥用职权,野蛮执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不文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突发事件。

    3、安全防范意识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四项明确规定:司法警察部门在值庭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这些规定进一步说明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发现司法警察部门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效果却差强人意,特别是对一些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案件,缺乏必要的“处突”准备。正是司法警察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淡化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警察安全防范意识的树立。

    (二)客观原因

    1、安全防范设施及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司法警察部门受办公环境或经费的影响,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羁押条件不符合要求,且没有独立的押解通道和羁押配套设施;警用装备匮乏,司法警察仅凭一副手铐、一根警棍执勤,处突缺少必要的物质设备,更缺乏科技含量高的装备来提升处突能力。

    2、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民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为当事人双方解决诉讼争端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有胜败之分,必然触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矛盾越多,产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比例就越大。

    3、引发法院突发事件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把选择过激对抗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涉及切身利益时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往往选择群体性闹事的形式,采取无理取闹、越级上访、暴力袭警等行为,企图以此方式来引起法院和有关部门重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应遵循的原则

    司法警察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中,应遵循的总原则是:依法、迅速、有效控制,以减少损失,缩小影响,达到保护法院干警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张扬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司法警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是其它原则的核心,各级司法警察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掌握。依法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坚持依职责行事。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有明确规定,属于法警职责范围内的事,司法警察应义不容辞迅速出警,全力处置,超出法警职责范围内的事不管是谁要求,谁指派,法警都不得随意出动。二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事。就是法警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采取措施,指挥员下达的每一个命令,法警采取的每一项强制措施都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在实施程序上合法,不给任何闹事者留下把柄,不给领导处理善后事宜带来麻烦。

    (二)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到达现场的各级领导,审判人员和配合单位的人员较多,情况比较混乱,作为现场执行人员的法警应当头脑冷静,在指挥关系上要明确和坚持以下三点: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的规定,现场的统一指挥权应由法院在场职务最高的领导行使,没有领导的由级别最高的法官行使。其次,在法警队伍内部必须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一级指挥一级的原则,对指挥员的指令下级和法警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令不行,自作主张。再次,配合、支援单位的法警应服从申请单位领导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执行领导的指令。

    (三)宣传疏导与武力威慑相结合原则。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要特别注意讲究策略,首先要向聚众闹事者宣讲法律,对其采取的过激言行应严厉警告,使其晓之利害,幡然醒悟;对受诱骗参与和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更应耐心说服,使他们明白事实真相,明白法院的态度,明白继续参与的后果,争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个别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对个别继续煽动指挥者,对那些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甚至已涉嫌犯罪者,必须果断采取打击措施,该当场拘留的当场拘留,该强行带离现场的强行带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才能充分显示审判工作的神圣不可侵犯,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强大威力。

    (四)以快治乱,以猛治暴原则。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战斗中,法警指挥人员应根据事件的性质,“敌”我双方的态势和天时、地理因素,采取灵活多变战术,全力保证现场最高指挥员的决心和意图的实现。以快治“乱”是指在解救被围困干警、强制驱散、当场执行拘留违法人员行动中,指挥人员要趁对方人员尚未形成规模,我方警力相对处于优势时果断下达行动命令,快速出击,干净利落解决战斗。以猛治“暴”是指在关键部位或重点方向上,用兵要多,气势要大,动作力度要猛,要以排山倒海之势把抗法分子的气焰压下。

    日益增多的突发事件是对司法警察的挑战和考验。我们必须面对,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和重视社会的变化,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案,提高协调指挥能力,相信司法警察完全有能力保障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张德安,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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