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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学历不算就业歧视

发布时间:2016-01-13 14:52:05


    问题一: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的学历,是否算就业歧视?哪些职业对于应聘者的限定要求属于合理合法的?

    答: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学历以外,用人单位对于某些特殊劳动者或者特殊岗位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定也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限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进行限定;《劳动法》第七章也对女职工与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问题二:如果应聘者降低自身门槛,隐瞒学历或者技能,是否也算一种学历造假?

    答:应聘者降低自身门槛,隐瞒学历或技能的行为不属于学历造假。因为根据中国的学历制度,如果需要获得更高的学历,必须具有低一级的学历。所以隐瞒学历不属于学历造假行为,但属于不诚信的行为。既然用人单位出于自身需要的考虑对于岗位的学历要求进行了限定,那么应聘者要么放弃该岗位,要么向用人单位坦白,这些都不失为可取的方法。而通过隐瞒学历或技能等不诚信的行为获取岗位的做法是我们所不鼓励的。

    问题三:如果隐瞒学历后应聘成功,单位今后能否以隐瞒学历为理由,与该应聘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们认为此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隐瞒学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公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行为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就需要看该岗位限定学历的理由是否合理以及劳动者隐瞒学历后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希望劳动者具有诚信的品质。隐瞒学历的行为并不可取,诚实坦白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唐毅)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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