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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一招:农民工就业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6-03-16 15:27:39


    何种情形下,劳动者

    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存在如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其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什么是集体合同?农民工代表

    应否参与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如果职工一方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时,应有农民工代表参加。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

    哪些费用或扣押哪些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技能培训后获得的资格证、等级证等,单位也不可以扣押,但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农民工平均日工作时间,或者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即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

    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工作可能接触到职业病的,对职工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职工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节选自中国工人出版社《农民工温暖手册》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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